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