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