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清洁、消毒;
(三)运用电子围栏等数字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四)按照规定在停放场所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五)规范自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未停放在规定停放场所,挤占人行道、车行道、公共绿地等道路、区域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