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有关管理责任:

(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

(二)建立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台账;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合理设置配送时间、路线,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确保正常使用;

(六)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