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有关管理责任:(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已依法办理登记;(二)建立电动自行车和驾驶人管理台账;(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四)合理设置配送时间、路线,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五)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确保正常使用;(六)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