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督促经营企业履行日常停放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