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督促经营企业履行日常停放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