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完善交通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