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居民住宅区内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进入载人电梯;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