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人行道、公共绿地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