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第二十二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