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