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登记业务地点等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代办点和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各类登记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材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