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登记证或者换领号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