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登记证或者换领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