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登记证或者换领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