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编码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明以及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收缴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