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