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