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在车辆后部指定位置安装,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实施故意遮挡、污损、折翻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