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