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