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