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