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拆除。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