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