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