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的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