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市场监管、政务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司法行政、科技、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