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