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