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