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时限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