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确定并公开容缺受理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