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确定并公开容缺受理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