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分别加强生产和流通领域、建设工程领域、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监督抽检、案件查处等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