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辖区、本系统或者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咨询活动。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联合监管机制,共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商事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