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