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指挥机构与职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定期进行修订,组织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