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

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月、重大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向乘客宣传防火、灭火、避难、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