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规划、建设和消防审批管理机制,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现相关审批受理要件、办理流程、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的标准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