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施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并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已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
(三)按照国家、省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用火用电用气监控设备、火灾自动预警设备和自动灭火设备,并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合演练;
(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