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

(二)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

(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