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储存货物的仓储区域应当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二)仓储、办公、餐饮等经营管理区域不得用于生活居住;(三)建立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登记清单制度,实时掌握货物名称、种类、储量及其火灾危险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