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普查认定、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以及推进活化利用等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