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宗教、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