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工作的协同,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促进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应当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活化利用,在保持历史街区、名镇、名村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进行更新改造和持续利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在社区生活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有序开放和活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