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余姚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委),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研究,组织、协调和推动解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名城委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市、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农业、生态、交通、消防、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成立保护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