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