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农村宅基地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同意依法另外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与其订立协议,在保障其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盘活利用,但是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