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原址保护原则。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论证、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历史建筑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