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服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手续简化、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减免、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放宽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