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运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政策措施,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态环境整治,改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