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居)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以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