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