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统筹运用城市更新等措施,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资源,建立房屋置换、收储运营平台,引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腾退外迁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维护、置换、收储的具体办法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