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街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